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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 係 守 護 神 — 陳 乃 慈 律 師 J o y c 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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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案件

離婚、子女親權議題、扶養費、遺產紛爭、監護宣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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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訴訟、律師函及存證信函、調解、審擬合約與協議、法律顧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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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合夥律師
煌展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
煌展法律事務所 律師
法律扶助基金會 家事專科律師
可道律師事務所 律師
可道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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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新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顧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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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顧問
高勝實業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顧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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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及子女親權⭐⭐⭐⭐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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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擬合約及法律顧問⭐⭐⭐
About Joyce
150↑
每年經手案件數

最值得信賴的法律夥伴

「法律」只是溝通的一種手段,每個案件都有自己背後的故事,但不變的是每個故事的根本都是兩造之間希望「好好溝通」的初心。
陳律師有著理性的專業,與感性的性格,願意花時間傾聽、挖掘每個委託人內心深處真正的溝通訴求,力求保障權利之餘也能維持關係。
善於將艱澀的法條轉換成易懂的文字,讓每位委託人能真正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處境,並平緩冷靜地好好處理每一個糾紛。
我們相信,沒有人願意吵架、惡言相向,只是立場不同而已。
家事案件 38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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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怎樣才構成詐騙條件?

當事人是個剛成年不久的女孩,社會經歷不多,為了幫忙家裡的經濟,加上詐騙集團的話術,誤認詐騙集團為正當行業的公司,並將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,不料,竟成為了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。 在每個刑事案件的背後,都需討論被告的犯罪動機,以及是否具有「主觀上」的犯罪故意,這個案件當中,當事人沒有因此獲利,也沒有犯罪動機,對於其提供帳戶的行為,更沒有意識到是在幫助詐騙集團行騙和洗錢,檢察官也因此認為當事人並無主觀上的犯罪故意,並予以不起訴處分。 在這裡也提醒大家,現在的詐騙手法日新月異,詐騙一般民眾提供帳戶的手段也越來越多,並不會有任何政府機關及合法的公司、銷售單位、貸款單位會要求民眾提供提款卡、存摺及密碼,若有接獲相關要求,很有可能是遇到詐騙集團了!

一段關係的開始到結束,你是否真的認識你的伴侶?

「恭喜您離婚了,冒昧請教一下,請問您和您前妻(夫)熟嗎?」 幾乎在每位當事人離婚後,我都會問他們這個問題,台灣離婚率逐年升高,讓我很納悶,那些離婚的原因,不是應該雙方都對彼此相當認知,才會結為連理嗎?但答案似乎並非如此。 通常,在我問了這問題後,每位當事人給我的答案,幾乎都是「其實我們沒有很熟」,因此,我也常常探討那些「結婚的原因」,不外乎是有了小孩、年紀到了、好像可以試試看、家長的壓力、好像交往很久了、以為對方結婚會改變,但這些原因,在我眼裡都不足以建築起一段婚姻,我也發現,在這些原因下結婚的夫妻,若雙方經濟又有相當落差,真的很容易離婚,這些婚姻並沒有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上,而交往很久未必就與對方熟識。 在我的婚姻觀當中,一直覺得「伴侶要是我最好的朋友」,對方不用家財萬貫,不用有名有利,而是需要願意了解我,更願意讓我了解他,相處自然、願意分享、熟識,且雙方經濟都穩定的狀態下,才能建立起穩固的家庭。 因為,我們不是外界壓力,而是因為認定彼此能當一輩子的好隊友,才選擇進入下一段關係,在走入婚姻前,不妨問問自己「我們熟嗎?」、「我能理解對方在想什麼嗎?」,沒有人會因為建立一段關係就改變自己內心的本質,惟有熟識彼此,才能磨出最適合彼此生活的價值觀。 婚禮的美好,只是一剎那,童話故事終究會回歸現實,婚姻是身分契約上權利義務的建立,並非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。

我的伴侶離開台灣了,要怎麼離婚?

一位媽媽無助的跟我說:「律師,我先生就這樣跑回印尼了,兩年來音訊全無,我要找他離婚都沒辦法,兩個小孩現在要讀書了,不知道該怎麼辦。」 近年來,外籍移工與我國國民結婚的情況頗多,但卻也經常因文化、語言的不同,而產生歧見,有些外籍配偶甚至離開台灣後即音訊全無,徒留另一半和孩子在台灣,這樣的狀況,若沒有離婚,除了婚姻生活難以維持之外,因孩子還是由兩人共同行使親權,孩子的學籍、戶籍、補助、醫療等重大事項,恐將難以共同決定,造成孩子重大事項的延誤。 此時,雖不能以兩願離婚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登記,但仍得以民法1052條第2項的規定,主張雙方有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及取得子女親權,對方未到庭的情況下,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請法院審酌認定原告提出的事實為真實,以利法院進行判決。 另外,記得必須請翻譯社將起訴狀翻譯成該國語言,一併遞給法院,以利法院幫忙送達書狀至國外。 一位媽媽無助的跟我說:「律師,我先生就這樣跑回印尼了,兩年來音訊全無,我要找他離婚都沒辦法,兩個小孩現在要讀書了,不知道該怎麼辦。」 近年來,外籍移工與我國國民結婚的情況頗多,但卻也經常因文化、語言的不同,而產生歧見,有些外籍配偶甚至離開台灣後即音訊全無,徒留另一半和孩子在台灣,這樣的狀況,若沒有離婚,除了婚姻生活難以維持之外,因孩子還是由兩人共同行使親權,孩子的學籍、戶籍、補助、醫療等重大事項,恐將難以共同決定,造成孩子重大事項的延誤。 此時,雖不能以兩願離婚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登記,但仍得以民法1052條第2項的規定,主張雙方有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及取得子女親權,對方未到庭的情況下,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請法院審酌認定原告提出的事實為真實,以利法院進行判決。 另外,記得必須請翻譯社將起訴狀翻譯成該國語言,一併遞給法院,以利法院幫忙送達書狀至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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